Q: 各位專業人士
請問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併案參與分配??是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同時提出併案參與分配 ???
還是要先聲請強制執行,等強制執行完成後,再提書狀請求併案參與分配 ???
另外所要繳交的費用是只要繳交一次就好??還是聲請強制執行時繳交一次,聲請參與分配 時又還要再繳交一次???
律師
A:
您好:
舉例而言:
一、如果甲債權人想要對乙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目前沒有任何其他人對乙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的
話,甲就必須先具狀並繳納執行費,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若在案件進行中,乙的另一個債務人丙,也想對乙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的話,不管他是另案聲請強制執行,
或者是已經知道甲所聲請執行的案件案號,丙所提出的聲請,都可能會被併到前案也就是甲的案件一併執
行。這時候該案除了原本的甲債權人外,就會有另一個併案債權人丙。當然丙在提出執行或併案執行的聲請
時,必須先取得對債務人乙的執行名義,而且也要繳納執行費。
二、如果是債權人甲想對債務人乙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一開始只查一乙的財產A,所以就聲請執行處先執行,
後來又發現乙有另外一個財產B,這時候甲只要在同一個案件,向法院陳報要追加執行財產B就可以了,不必
先等到財產A執行完,發現仍有不足,又另外聲請一個執行案件去執行財產B。不過,如果執行處發現,或是
債務人乙主張光是執行財產A就可以完全滿足甲的債權的話,執行處是有可能先不執行財產B,而只執行財產
A的。
林達傑律師
A:
您好:
一、 參與分配係對於他債權人已發動之強制執行程序提出執行名義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請求執行法院併予執行及分配執行所得之案款,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之規定,須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如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否則將成為次順位之劣後債權,僅能就他執行債權人受償案款之餘額取償。
二、 聲請參與分配應於書狀內載明參與分配之案號及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或抵押權證明文件,縱使對於現已執行之執行標的聲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亦生參與分配之效果。
三、 聲請參與分配除抵押權人得暫免繳納執行費外,其他聲請之債權人皆應繳納執行費,但若提出之執行名義中之債權已繳納執行費者,則無需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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