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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得不法利益,構成詐欺罪?


何OO 發問於 2013-12-02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甲公司以不真實的資訊資料求償,造成本人限於錯誤認知,但發現甲公司詐欺時,本人尚未處分財產,即尚未造成財產損害,對方也尚未得不法利益,如此,對方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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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57ce63cf5="何 先生/小姐"]請問:甲公司以不真實的資訊資料求償,造成本人限於錯誤認知,但發現甲公司詐欺時,本人尚未處分財產,即尚未造成財產損害,對方也尚未得不法利益,如此,對方構成詐欺罪?[/quote:e57ce63cf5]

您好:

一、刑法上的詐欺罪,包括既遂與未遂兩種情形,均構成犯罪。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資參照。

二、基本上,行為人已著手實行詐欺,應該構成詐欺未遂罪。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可供參照。依您所述,對方(應指該公司之人員)已經有故意提供錯誤資訊之行為,並已導致您陷於錯誤認知,即將可能處分財產,此際,原則上應已構成詐欺之著手,亦即成立未遂犯。

三、補充說明:原則上,刑法詐欺罪僅處罰「自然人」,並不處罰「法人(公司)」,故在您所述情形中,構成犯罪之人,應該是實際對您實施詐術之人,或是其相關共犯,而非「甲公司」。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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