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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國營企業制定的準則位階

國營企業制定的準則位階


傅OO 發問於 2013-11-1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因本公司即將辦理上市,日前證交所來函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要求公司提出股東之資料。但雖然該準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40條授權制定,但制定單位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非行政機關。試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究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稱之法律?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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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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