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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約?偽造文書?


劉OO 發問於 2013-11-14 | 台北 |

Q: 契約中,「公司」:XX有限公司(業者親寫,但尚未登記設立) 「簽名」:業者親署
***無公司大小印***
「統一編號」:業者親寫國民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空白)
「負責人」:OOO(列印) +業者蓋章

請問:1.是個人約?没有公司大小章,這樣算是假冒該虛構法人之名義?
2.「公司」後已有「簽名」欄,最後還要有「負責人」欄?故意設計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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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f80dd42c4="劉 先生/小姐"]契約中,「公司」:XX有限公司(業者親寫,但尚未登記設立) 「簽名」:業者親署
***無公司大小印***
「統一編號」:業者親寫國民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空白)
「負責人」:OOO(列印) +業者蓋章

請問:1.是個人約?没有公司大小章,這樣算是假冒該虛構法人之名義?
2.「公司」後已有「簽名」欄,最後還要有「負責人」欄?故意設計作假?[/quote:ff80dd42c4]

您好:

一、依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他人名義,而製作該不實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有無製作名義人其人,縱令製作名義人係屬架空虛構,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換句話說,縱使冒用「不存在之人」的名義,仍然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責。
二、依您所述,對方在契約上寫的是公司名稱,但該公司尚未設立登記,也就是說,該公司目前並不存在,因此,如果對方是以該(不存在的)公司名義簽署這份契約,與您從事交易,那麼對方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責。至於如果對方是以他個人的名義與您從事交易,但卻抬出該(不存在的)公司名稱,用來取得您的信任,或者促使您同意這筆交易等等,那麼對方可能涉有詐欺的問題。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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