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我們公司要建立配偶資料庫,避免公司圖利員工或董監事,所以要求員工和董監事提供其配偶個人資料。想請問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稱的蒐集,是否只包括直接蒐集?換言之,公司是不是能直接要求員工和董監事「必須」提供。
A:
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所稱之蒐集,包括直接及間接蒐集;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蒐集個資,皆應注意個資法規定之告知義務等各種規範。
基於正當之蒐集目的,特別是履行法律有規定之義務,公司要求員工或董監事提供配偶之姓名等個資,於法應無禁止,惟應注意蒐集配偶之資料類別之合理範圍,並履行告知義務;且員工或董監事仍可拒絕提供。
惟若員工或董監事拒絕提供配偶個資,公司是否得對其進行處分或拒絕提供部分福利等等,應屬契約問題或勞動待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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