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先生原為甲公司之負責人,而以虛構之乙公司(未設立登記)負責人名義簽訂合約,如符合偽造之構成要件,則D先生個人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與否,須視該合約為公司約或個人約? 或無論判斷為公司約或個人約,皆不影響D先生個人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謝謝您
A:
[quote:add4390fe5="何 先生/小姐"]D先生原為甲公司之負責人,而以虛構之乙公司(未設立登記)負責人名義簽訂合約,如符合偽造之構成要件,則D先生個人偽造文書罪的成立與否,須視該合約為公司約或個人約? 或無論判斷為公司約或個人約,皆不影響D先生個人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謝謝您[/quote:add4390fe5]
您好:
所謂「偽造」的判斷要件,就是無權用某個人或公司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依本題意,若為個人約,就不會簽立公司名?假若用虛構的公司負責人名來簽約,暫視為個人約,仍有可能有偽造的問題,因為他並非此公司的負責人,仍是無權以此名義製作文書。總之,判斷的標準,還是在於有無權利以此名義簽立合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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