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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行使個資法權利通知請益


符O 發問於 2013-10-29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好:
我公司之前與一自然人客戶訂有契約,但履約過程不太愉快。現契約已結束,該客戶打電話給我公司某一會計同仁表明要刪除在我公司的個人資料。但我公司在契約上已載明行駛個資權利應聯繫業務員。請問我公司能否以他通知未何規定,且我公司還需要他各資料做紀錄,而不予理會他的要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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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在蒐集目的達成後,除非依法尚有保留義務或契約另有約定保留期間,否則應刪除個資。
依照您所敘述情況,契約已履行完畢,且客戶要求刪除,除非貴公司另有法律或契約上保留個資的權利,否則依照個人保護法第3條、第11條第3項等規定,即應刪除,否則可能遭受主管機關裁罰。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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