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實:
今年7月友人陳先生因需資金週轉,開口向我借錢,並拿著他父親的公司票21萬(其父親是瓦斯行的負責人)
要當作擔保,而他本人也簽立二張14萬的本票作為擔保,除此之外,並無簽立其他借據。
我則認為他父親開立的支票應該不成問題,所以就借給他30萬。
豈料他於10月還過一次3萬之後,於11月份就失去聯絡,與他父親聯絡,才知道他父親也已於11月將支票
辦理止付,理由是他兒子偷拿他的票向錢莊借錢,而且他父親也到警察局申報失蹤人口 ,並揚言已於其
債務人脫離父子關係。
請問律師:
我們是與他兒子有債權債務關係,那他父親開立的那張支票是不是不據任何效力嗎?兌現日期是在9月份,這 是否有造成他兒子構成詐欺罪呢?難到我們就真的要自認倒楣了嗎?
煩請律師代為解答。感激不盡.
A:
您好,
1、基於票據之無因性,你所持有的支票仍有效力,仍得向發票上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2、是否構成詐欺,仍需視證據而定,依您所敘,支票十一月才支付,發票日為九月,於票載發票日前,支票仍未給付,未必構成詐欺。
3、你可以主張發票人應負責任,亦可主張債務人另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找律師面談如何進行後續的民、刑事訴訟,以保障你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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