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自家為傳統小型公司,媽媽在86.09.02將公司名下多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A君,其中存續期間為86.08.29-87.08.28.多年來A君均未提出債務清償之請求且媽媽在去年已過逝,而父親則說此筆債務因當時A君現有資金不足故事實上雖已設定抵押權但資金未撥至我方。然A君於日前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要求清償債務及利息,並堅稱手上有父親的空白票據。目前父親為公司負責人,但因年事已高並不管公司事,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筆債務?我的問題是:
1.存續期間已過多年,A君債權仍存在?
2.此筆抵押已過15年是否已過所謂法律可追討期呢?若是,我該如何申請塗銷?
3.我已找過公司所有資料,沒有任何跟此筆債務有關的合約、單據及匯款記錄,母親以前生意往來的朋友,他說他可以作證已無這筆債務,只有人證可以證明嗎?
以上,請律師能撥空回覆。
A:
[quote:33408c185c="呂 先生/小姐"]您好:自家為傳統小型公司,媽媽在86.09.02將公司名下多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A君,其中存續期間為86.08.29-87.08.28.多年來A君均未提出債務清償之請求且媽媽在去年已過逝,而父親則說此筆債務因當時A君現有資金不足故事實上雖已設定抵押權但資金未撥至我方。然A君於日前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要求清償債務及利息,並堅稱手上有父親的空白票據。目前父親為公司負責人,但因年事已高並不管公司事,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筆債務?我的問題是:
1.存續期間已過多年,A君債權仍存在?
2.此筆抵押已過15年是否已過所謂法律可追討期呢?若是,我該如何申請塗銷?
3.我已找過公司所有資料,沒有任何跟此筆債務有關的合約、單據及匯款記錄,母親以前生意往來的朋友,他說他可以作證已無這筆債務,只有人證可以證明嗎?
以上,請律師能撥空回覆。[/quote:33408c185c]
您好:
一、依題意,區分為借貸或是相關的原因債權,及擔保物權之抵押權;如果沒有抵押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得向法院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依民法第八八○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減,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減。因此,假若擔保之債權時效消減,可行使之抵押權,還可能再延長五年。
三、關於對方提出支付命令,台端就必須積極應訴,即應由對方舉證確實有借貸債權存在,如無法舉證債權存在,就不能行使抵押押,因為沒有債權,就算退步言之,對方有空白票據,還是必須證明將資金交付之事實,也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換言之,是對方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等對方拿出所有證據資料,再作進一步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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