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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之成立與否


曾OO 發問於 2013-10-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於今年初賣屋與某甲但房屋仍出租中,買賣契約言明騰空交屋〈並非現況交屋〉,因原租與房客時我有借其使用少許家具等活動物品,其於租期屆滿房客搬出時我正當合理前去取回,竟卻被某甲提告我的行為為竊盜且聲稱於房屋交屋及其與房客辦理租約換約〈依原租約條件〉之際屋內屬原賣方之物品〈即出借房客的動產部分,非不動產買賣契約應交付之物〉即已全屬他之所有。這樣的事實情節我會被檢察官依竊盜罪嫌起訴嗎?因仍偵查庭程序中,我該如何向檢方據何有力理由主張爭辯清白還我公道?懇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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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在偵查程序中,理應先由告訴人「證明」犯罪客體是屬於他所有,也就是說告訴人應該先證明他「遺失」了什麼東西,而且這些東西都是他「所有」的,之後才有必要去討論有沒有「竊盜」的犯罪行為。如果告訴人無法「證明」東西是他所有的話,當然就沒有所謂「竊盜」的問題。
所以,本案的重點應在於對方主張屋內部分動產是屬於他所有的時候,你就應該提出買賣契約向檢察官說明契約中已經註明「騰空」交屋,而非「現況」交屋,根本就沒有所謂屋內動產隨同移轉所有權的問題。但如果有必要的話,可能也要請房客出面幫你證明到底有哪些「動產」是屬於當時向你借用。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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