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房仲業者,最近原本想開設仲介公司,也租了辦公室。但最近大環境的感覺並不理想。
所以想觀望一段時間。然而租約已簽訂好,房租仍須繳交,也是一項不小的開支。
有朋友提議,他想跟我租該辦公室供其朋友打麻將與玩牌,他是有要抽頭的
看是要算月或算次承租,或者是讓我分成。
想請問,如果單純算月或算次出租與他使用,其他都與我無關的話,會有涉及賭博罪的可能嗎?
如果是以分成的方式,會觸犯賭博罪嗎?
謝謝!
A:
[quote:1b92214f5c="趙 先生/小姐"]您好
我是房仲業者,最近原本想開設仲介公司,也租了辦公室。但最近大環境的感覺並不理想。
所以想觀望一段時間。然而租約已簽訂好,房租仍須繳交,也是一項不小的開支。
有朋友提議,他想跟我租該辦公室供其朋友打麻將與玩牌,他是有要抽頭的
看是要算月或算次承租,或者是讓我分成。
想請問,如果單純算月或算次出租與他使用,其他都與我無關的話,會有涉及賭博罪的可能嗎?
如果是以分成的方式,會觸犯賭博罪嗎?
謝謝![/quote:1b92214f5c]
您好:
依刑法第二六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依題意,雖未實際參與賭博事務的運作,但參諸實際情形,仍有可能構成上述之罪。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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