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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葉OO 發問於 2013-09-16 | 台北 |

Q: 一、債務人xxx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ooo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復華銀行改為元大,法人人格不失
(二)債務人xxx於民國94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ooo等為保證人,相聲請人借款新台幣xxx,xxx元,債務人xxx為依約還款,誦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債務人ooo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民法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xxx:叔叔
ooo:母親

Q1:二十日是只收到開始計算,還是法院開支出付命令時間,或者是郵務通知書開始
Q2:依照支付命令內容,在二十天內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是本人直接到法院提出,還是得另外委託律師處理
Q3:本人親自處理時,要提出的異議內容有哪些,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之外,還要提出哪些異議
Q4:債務人名下持有1/4房屋權狀,另外3/4分別在另外3個兄弟姊妹上,可要求銀行向債務人扣押那1/4嗎?
Q5:元大因債務人xxx的關係,有扣押ooo汽車所有權狀(汽車貸款為元大辦理,但已清償),元大扣押ooo汽車所有權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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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2f19dbf9c="葉 先生/小姐"]一、債務人xxx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ooo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復華銀行改為元大,法人人格不失
(二)債務人xxx於民國94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ooo等為保證人,相聲請人借款新台幣xxx,xxx元,債務人xxx為依約還款,誦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債務人ooo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民法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xxx:叔叔
ooo:母親

Q1:二十日是只收到開始計算,還是法院開支出付命令時間,或者是郵務通知書開始
Q2:依照支付命令內容,在二十天內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是本人直接到法院提出,還是得另外委託律師處理
Q3:本人親自處理時,要提出的異議內容有哪些,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之外,還要提出哪些異議
Q4:債務人名下持有1/4房屋權狀,另外3/4分別在另外3個兄弟姊妹上,可要求銀行向債務人扣押那1/4嗎?
Q5:元大因債務人xxx的關係,有扣押ooo汽車所有權狀(汽車貸款為元大辦理,但已清償),元大扣押ooo汽車所有權狀是否合法[/quote:02f19dbf9c]
您好:
一、二十日異議時間是指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之時間起算。
二、收到支付命令,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不一定要委託律師處理,異議的書狀格式,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報下載,很簡單的。
三、只要提出異議後,法院就會將該案件轉為訴訟程序,在該訴訟程序,再提出實體的抗辯。所謂實體的抗辯,就是有無可以拒絕負連帶保證人的理由?若有,將該理由以書狀向法官說明之(先訴抗辯權當然得在此程序向法院提出說明)。
四、 債務人名下有財產,非連帶保證人得向債權銀行請求先行執行主債務人之財產,在支付命令內容似乎已有記載。
五、若係假扣押程序,表示銀行有取得假扣押命令,因此,其係何原因而扣押,應加以瞭解?若認銀行未就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前,而向一般保證人求償,亦得聲明異議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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