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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貨款之消滅時效從何時起算?

貨款之消滅時效從何時起算?


利OO 發問於 2005-11-09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1. 貨款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為二年。貨款之消滅時效從何時起算?是從訂貨日開始?還是交貨日?還是催討貨款日?還是...?
2. 提起給付貨款之訴訟,是否還需要先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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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利小姐:
1.關於「消滅時效」起算點,應參照民法第128條之規定。要言之,商人所供給的「商品」(此商品不包括不動產)交易,商人買賣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2年之起算時點應以「在法律上可得行使」時起算。所謂「在法律上可得行使」時,首先應視契約有無約定價金給付期限(例如)「貨到付款」,則「交貨」後即得行使價金給付請求權),苟未約定價金給付時期者,該價金給付請求權即屬所謂「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權,依民法第315條規定,原則上,得隨時請求清償(即得隨時行使價金給付請求權),則應以「訂約日」起算時效。
2.關於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為保障台端權益避免疑義,建議立即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對方公司給付貨款價金,以有效中斷消滅時效。至於對方所言已將貨款交付其員工支付予台端,由對方舉證,因該員工係其公司使用人,員工未將貨款交付與我方,事實上貨款仍屬未付。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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