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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收不到,是否可以把施作完的工程拆除


林OO 發問於 2013-08-16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今年七月份時,一名自稱是台北下來的設計師,去施作A業主的室內工程,確認規格尺寸後,一開始要請他簽相關的契約文件時,就一直遲遲不簽,但已有付訂金,當時不疑有他,在施工完畢之後,要請該設計師付尾款時,就開始拖時間,不接電話,之後有相關負責A業主的其他工程廠商也有遇到相同的問題,想請教的是:

1、若是尾款都不付,我們是否可以把我們施作的工程拆除
2、因一開始未簽契約訂單,若是去提告是否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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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您好:
一、由您提的問題,推測您應該是從事裝修業者,而由設計師處次承攬(轉包)裝修工程之施作,以下答覆即以此為前提。
二、裝修工程施作後,相關材料(動產)解釋上應該傾向已經「附合」於房屋(不動產)上,參考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已成為不動產之一部分,您應已無相關材料之所有權,故應無擅自片面拆除之權利,否則可能構成對業主房屋之毀損罪及侵權行為。
三、至於您若確實已經依約完工,而上包設計師卻未依約給付尾款予您,則您可依約請求其給付尾款及遲延利息,方法包括發函催告、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所謂「契約」在此縱使無「書面契約書」,仍可以相關訂購單、出貨單、EMAIL、傳真、施工圖說、估價單、會算單、設計師已付款之付款記錄、勘查現場施工完成之實物,甚至人證或送請鑑定等方式舉證證明之。不過該等資料必須能夠證明該裝修工程之內容、項目及總價格等等。
以上意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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