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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施行前取得的個資使用疑問


黃O 發問於 2013-08-14 | 高雄 | 服務業

Q: 長官好:
我們是財團法人,因近日要擴大招募志工,想翻找之前表示有興趣民眾的資料進行電子郵件傳送。請問這樣的行為有沒有觸法之虞?另外,為了加強宣導,打算在郵件中放上參加我們志工好康的海報,這樣會不會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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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要視當初蒐集個資之目的為何。
原則上仍要在當初蒐集個人資料及電子郵件位址之目的範圍內使用資料,方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即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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