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為了因應個資法,欲對電子檔案採取資訊監控,但因經費有限,無法記錄所有LOG,擬採側錄員工使用電腦的畫面代之。然而我們公司的做法,會不會過度侵害員工的隱私權,相關主管會不會因此要負刑責呢?
A:
您好:
您已點出一個重點:會不會過度侵害員工的隱私權?確實有這樣的疑慮。
在公司未告知員工就側錄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等相關法令。這種情形違法程度較明確,在此就不再多加敘述。
若在公司有事先告知員工而進行側錄的情形,應視個案情形而論,但恐怕仍然有違法疑慮。以側錄員工電腦畫面、使用歷程等「侵害員工個人資料(隱私)」的方法去維護客戶的個人資料,即使理由正當,其手段仍有可能被認為不當。若因此蒐集到工作以外的員工個人隱私資料,情形將更為複雜。尤其是電子郵件等,一般來說對於電子郵件有私密的合理期待,若公司蒐集員工電子郵件內容,嚴重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公司採取監控電腦等相關措施前,應明確向員工說明,且監控的內容與目的間,亦應注意比例原則。然而,特別是可能涉及員工隱私部份(例如信件),即使事先告知員工,亦難確保不觸犯刑事法規,仍應就個案討論。畢竟公司與員工有雇傭關係下,員工可能只是默默忍受,而非「同意」。若因此造成員工隱私權的侵害,相關人員恐涉民刑事責任,應予注意。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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