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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店面頂讓違約

店面頂讓違約


華OO 發問於 2013-08-09 | 台北 |

Q: 請問~
我和朋友於7月底與一家早餐店接洽頂讓事宜,並於口頭回覆店家,但在交付訂金2天後,因發生無法抗拒的狀況,故我們必需終止頂讓,請問在未簽訂任何契約且交付訂金也無簽訂任何條件,這樣狀況下可以無條件要求對方全額退還訂金嗎?對方可以要求其他賠償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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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就必要之點意思表合致,即成立契約關係,合先敘明。
2.您之所以交付訂金與他方,或確保將來簽訂書面契約,或確保契約履行事宜,不一而足,何謂發生無法抗拒致必須終止頂讓的狀況?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您得請求他方返還訂金;若您個人的因素導致無法續行契約,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他方自得沒收您所交付之訂金,除非他方同意返環。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順訟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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