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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


林OO 發問於 2013-08-04 | 台北 |

Q: 您好:我家針對安全有加裝監視器,而對面鄰居認為我們監視器有照進他的家,對我提出妨害秘密(最後自己站不住腳去撤銷告訴!)

現在他在他家張貼。前方20號(我家門牌號碼)鴨霸偷窺變態狂,還要打人。

也在我家旁邊的空屋張貼!!! 包括水桶上也用奇異筆寫!!!偷窺變態狂

請問如果對他提出毀謗罪,是否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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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72a349cc1="林 先生/小姐"]您好:我家針對安全有加裝監視器,而對面鄰居認為我們監視器有照進他的家,對我提出妨害秘密(最後自己站不住腳去撤銷告訴!)

現在他在他家張貼。前方20號(我家門牌號碼)鴨霸偷窺變態狂,還要打人。

也在我家旁邊的空屋張貼!!! 包括水桶上也用奇異筆寫!!!偷窺變態狂

請問如果對他提出毀謗罪,是否會成立???[/quote:e72a349cc1]
您好:
一、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刑法第311條規定,若是善意發表言論,得以不罰,不過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在本案例,行為人張貼文字謂:「前方20號(我家門牌號碼)鴨霸偷窺變態狂,還要打人.....空屋張貼....包括水桶上也用奇異筆寫偷窺變態狂.....」,這樣的行為是否成罪?可就上述誹謗罪要件作套用。第一行為人應有意圖散布於眾,否則沒有在張貼或是用筆到處寫的必要;第二「鴨霸偷窺變態狂」,應有貶抑他人之人格的意思,構成毀損他人之名譽。第三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符合不罰的要件,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依具體事實,若監視器是為了安全、自保而使用,並未有偷窺的意思,行為人應無自辯合法之利益或可受公評之善意情形,併予參考)。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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