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戶 突然發函來追討3年前送測試的產品
要求如未歸還產品時 要對我司提出求償
突然要求 追討3年前的東西這樣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還對我方指出 無論多久時間都要善盡保管的責任
如果我方找到當初的產品是否跟對方要求三年的保管費用
我司對客戶測試未收取任何費用 而且 也沒有簽訂任何合約
只是基於做我司產品穩定性的測試認證
不好意思幫忙幫我解答 因為他們要求的賠償金額有些高
律師
A:
您好:
在訴訟上所有的主張,通常都應該由提出主張的一方先行舉證,接下去才會有反證的問題,例如:
1、對方主張送測試的產品在貴公司手上,除非貴公司承認有這件事,否則,應由對方先行證明之,若對方無法證明,接續的爭點就都不重要了。
2、若對方可以證明產品在貴公司手上,貴公司當然有返還的義務,除非貴公司可以證明東西已經返還,或已經對方同意加以處分(例如棄置,變賣等等)。
3、對方主張貴公司有義務永久保管,當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可以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但因為對方一開始既然收受測試的產品,在合理的期間,貴公司當然也有保管的義務,所以重點就在於所謂「合理期間」到底是多長?雙方有無約定測試一定期間後,應該由對方主動索還?或應由貴公司主動返還?這些都是變數,必須由檢察署或法院依照雙方所提出的人事或物證(沒有合約,也可以以人為證),加以判斷。
4、貴公司要求保管費用,前提當然是東西還在,而且貴公司願意返還。而且,同樣的,貴公司作這樣的主張,當然也必須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才可以,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590條的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589條:「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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