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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遭第三人異議有質權


呈O 發問於 2013-07-17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我司對強執債務人隊第三人存款,現第三人異議該存款有質權。請問我司應如何做,才能使該存管受強執,參與分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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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989de2c94="呈 先生/小姐"]您好,我司對強執債務人隊第三人存款,現第三人異議該存款有質權。請問我司應如何做,才能使該存管受強執,參與分配受償?[/quote:8989de2c94]

您好:

按對債務人於銀行存款之強制執行,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定就債務人對銀行之存款債權進行扣押後,依情形已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該債權於債權人,甚至命銀行向法院支付後轉給債權人。

銀行如不承認存款存在,或於數額有爭執,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將第三人的聲明異議通知債權人。

而債權人認為這個聲明異議不實在,那就必須在收受法院通知後10日內,提起訴訟,否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事由,並向執行處提出起訴的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否則執行命令會被撤銷。

您所提到的情形,語意不是很清楚,不過您所指的第三人如果就是存款的銀行,那恐怕就要在10天之內提起訴訟,並向執行處提出起訴的證明及告知債務人。在此訴訟期間執行命令的效力都仍然存在。

如果第三人指的不是銀行,那您就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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