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公訴罪相關問題(行業別無法輸入,科技業)

公訴罪相關問題(行業別無法輸入,科技業)


邱OO 發問於 2013-07-15 | 桃園 |

Q: 律師您好,想請問如果罪狀有兩條是告訴乃論,有一條是公訴罪,皆已起訴,而且皆未和解,那公訴罪那條會在開庭的時候一併審理嗎?還是會另外審判?
麻煩了,謝謝!

瀏覽人數:1592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通常不管是幾條罪,幾個偵查案號,只要是列在同一份起訴書中的案件,都應該合併為一個刑事案號進行審判,不管該案件是否是告訴乃論的犯罪,所以您以可先由起訴書的不同與否去判斷。
另外,如果各案是以不同的起訴書,甚至是不同的地方法院檢署所起訴,當然就有可能分別編作不同的案號,不同股別,甚至是不同法院的刑事庭去審理。但因為一人犯數罪也是法定的相牽連案件,所以依法是可以合併由一個法院去審理。因此,若有這種情形,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併案審理。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