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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與求償


京O 發問於 2013-07-11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甲方)於今年 6月承租廠房(房東 乙方)
該工廠因無自來水, 因此乙方承諾已和兄長溝通,願意讓甲方接借自來水, 乙方兄長家中自來水 將由甲方給付!

並於 工廠的租賃契約載明 須自來水條件成立 租賃合約方始成立!

甲方 也 和 乙方 兄長 簽署 有關自來水 接用的 合約.

但於本月 將近行施工時 乙方 兄長 反悔, 不願讓甲方使用自來水!

造成甲方工程施工延遲, 進而影響 出貨,影響甲方 信譽及後續損失!

想請問 乙方 兄長 已和 甲方 白紙黑字 合約寫明並簽署了

如今 違約 甲方可以 對其徑行 寄發存證 及後續 損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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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錦峯

律師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就 貴公司與乙方兄長簽訂有關自來水接用之合約,若乙方之兄長不履行讓 貴公司使用自來水時,當然可以對違約之乙方兄長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履行接用自來水,如不履行 貴公司得向乙方兄長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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