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之前收到開庭通之內寫到7日內需附上相關證物原本與影本,我們以提供給庭上以及對造,彈本司卻遲遲未收到對造之相關文件,如果開庭上對造才提出屬合法嗎?
A:
您好:
通常法院審理前會命雙方於期限內提出書狀並載明攻防方法及證據, 最好能遵期提出, 但因此非不變期間, 若未遵期提出 除非法院有載明逾時提出不生訴訟上攻防之效力, 否則能為有效, 因此對方開庭始行提出書狀, 如開庭時無法回應, 可於庭訊後以書狀再行表示意見即可
洪國誌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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