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本身有開一家飲料店,準備頂讓中,對方於五月十六日與我簽訂讓渡契約,並支付十萬元訂金
契約如下:立讓渡書人甲方(我)XX飲料店於102年六月三十日頂讓與乙方(對方)台端議定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不含房租押金),新租約由乙方與房東另行洽簽。
價金支付:乙方於102年五月十六日支付甲方訂金十萬元整
乙方於102年六月三十日支付甲方簽約款三十萬元整
乙方於102年八月三十日支付甲方尾款十萬元整,尾款逾七日未給付時,則甲方得沒收已收受的價金 且視同乙方違約 不得提出異議,但責任不歸屬於乙方除外。
如因房東不能出租房子之事 甲方無息退還 乙方所交付之所有價金。
權利義務移轉:102年六月三十日前,權利義務歸屬甲方,102年六月三十日後,權利義務歸屬乙方
在簽約前,我有告知對方,房東簽訂新租約房租會漲2000元,變成四萬元(不含稅金),對方也與房東通過電話。我和對方會同房東於六月二十九日碰面,房東要和對方簽訂新租約,在簽約時房東說含稅金房租四萬五千元,對方希望房租能再便宜一點,房東不肯,對方便不簽約了,我便告知對方如果不簽約,訂金部份不能退還。兩天後,對方打電話給我,約我去調解委員會,如果不去就走法律程序。
請問我一定要退還這筆錢嗎?那這樣簽訂這份合約有什麼意義?
律師
A:
1.本件爭議的爭執重點在於:如因房東不能出租房子之事 甲方無息退還 乙方所交付之所有價金。這條約定之意思為何?有無包括房東要帳租金到4萬5千元這種情形。
2.簽約的目的,就在於雙方都要依契約約定處理。
[quote:138b763ecf="林 先生/小姐"]我本身有開一家飲料店,準備頂讓中,對方於五月十六日與我簽訂讓渡契約,並支付十萬元訂金
契約如下:立讓渡書人甲方(我)XX飲料店於102年六月三十日頂讓與乙方(對方)台端議定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不含房租押金),新租約由乙方與房東另行洽簽。
價金支付:乙方於102年五月十六日支付甲方訂金十萬元整
乙方於102年六月三十日支付甲方簽約款三十萬元整
乙方於102年八月三十日支付甲方尾款十萬元整,尾款逾七日未給付時,則甲方得沒收已收受的價金 且視同乙方違約 不得提出異議,但責任不歸屬於乙方除外。
如因房東不能出租房子之事 甲方無息退還 乙方所交付之所有價金。
權利義務移轉:102年六月三十日前,權利義務歸屬甲方,102年六月三十日後,權利義務歸屬乙方
在簽約前,我有告知對方,房東簽訂新租約房租會漲2000元,變成四萬元(不含稅金),對方也與房東通過電話。我和對方會同房東於六月二十九日碰面,房東要和對方簽訂新租約,在簽約時房東說含稅金房租四萬五千元,對方希望房租能再便宜一點,房東不肯,對方便不簽約了,我便告知對方如果不簽約,訂金部份不能退還。兩天後,對方打電話給我,約我去調解委員會,如果不去就走法律程序。
請問我一定要退還這筆錢嗎?那這樣簽訂這份合約有什麼意義?[/quote:138b763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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