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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總經理自肥領高額獎金


李OO 發問於 2013-06-3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請問公司總經理,未經董事會同意通過,自行發放獎金自肥(金額超過當年利潤的1/3,達數千萬),公司的股東、董事、監察人能否以刑法背信罪,控告總經理。 公司章程明訂經理人獎酬依公司法28條規定。 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為父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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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覆:
1、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係以違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任務,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所謂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等客觀事實認定之。台端公司章程明訂經理人獎酬依公司法29條規定(經理人報酬係規定於公司法第29條,推定台端所述第28條係筆誤),台端公司未依章程及公司法發放報酬,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或總經理(倘為實際決策撥款者),皆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2、原則上犯罪直接被害人始得提出刑事告訴,倘台端公司資產遭濫用,被害人應為公司,故應由公司代表人董事長或由監察人,代表提出告訴,股東尚無代表公司提告之權利。惟背信罪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43、324條),故股東、董事、監察人亦得向檢警單位告發。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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