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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轉移問題請教


猴O 發問於 2013-06-2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內人十多年前有信用卡債務未全數清償,但後來失業沒收入,現在有了工作了,雖然薪水不高,但還是希望償還,但打去銀行才之債權已被轉移至債權公司,但中間從未收到銀行的通知,不知道這樣的債權轉移對我們來說是否合法?怕還了債權公司,銀行又說先前轉移不合法再向我們要求償還一次! 另外想請問關於這樣的情形,在與債權公司談償還問題時,不知道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在償還金額上還是如銀行的本金加利息加逾期金的計算方式計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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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14c48a12f="猴 先生/小姐"]內人十多年前有信用卡債務未全數清償,但後來失業沒收入,現在有了工作了,雖然薪水不高,但還是希望償還,但打去銀行才之債權已被轉移至債權公司,但中間從未收到銀行的通知,不知道這樣的債權轉移對我們來說是否合法?怕還了債權公司,銀行又說先前轉移不合法再向我們要求償還一次! 另外想請問關於這樣的情形,在與債權公司談償還問題時,不知道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在償還金額上還是如銀行的本金加利息加逾期金的計算方式計算嗎? 謝謝!!![/quote:714c48a12f]

猴 先生/小姐:
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十多年前的信用卡債務,經驗判断,銀行應該已經對令夫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執行名義(通常是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而因令夫人失業沒收入又查無其他財產,所以銀行也未接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既然令夫人現在有了工作,受讓債權的債權公司知道時(債權公司會在時效消滅前向相關機關申請查詢),就會聲請法 院強制執行令夫人每月三分之一的薪資,此時你們就會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包括債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的繕
本及附件(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與信用卡約定等),等同受讓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當然就
發生債權讓與的法定效力。
二、應該償還金額除積欠銀行的本金加利息加逾期(遲延)的利息外,另外還要負擔訴訟費用與執行費用(繳納給法院的費用)。
三、如你們願意自動清償,可向原債權銀行洽詢,請其明確告知受讓的債權公司,以及迄今清償該債務之全部金額數
目。
四、如果一次全部清償,應請債權公司書立「債務清償證明書」給你,若是分期償還,則每次均應要求債權公司書立該
期償還金額之收據。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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