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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退出股東問題

退出股東問題


李O 發問於 2013-06-2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執事單位您好,

若有限公司由末學與另外兩人成立, 均為股東, 但末學因為經營理念關係, 想退出股東並放棄股份, 經過半年溝通,
另兩位股東均冷處理此事.

末學想請教的是, 是否可以由末學單方面聲請放棄股份並退出公司?
末學並非公司負責人.
懇請賜教.

感謝您, 祝順心.

李和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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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僅以下解釋供您參考:
一、關於有限公司股東之退股方式,於現行法下有三種途徑:
(一)出資額轉讓
按「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出資額拋棄
按「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其出資額者,公司法上固無明文限制或禁止規定,惟基於資合公司不得取得自己出資之法理,該出資額既不得解為有限公司取得,應屬公司資本之縮減,是以,有限公司股東為出資額之拋棄時,自應準用公司法第106條第4項有限公司減資規定,即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始得生效,不得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拋棄股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闡釋綦明。
(三)公司解散
1.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公司經股東全體之同意解散之。
2.按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二、由上述可知,股東並無法單方面的將出資額轉讓或出資額拋棄而退出公司,若確實無法取得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或可考量依公司法第11條之方式經法院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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