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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判決勝訴如何執行?

判決勝訴如何執行?


李OO 發問於 2013-06-2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欠薪
經法院簡易庭判勝訴
准假執行
現已查詢公司帳戶,車輛
如何執行要注意什麼事項
快又確實的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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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錦峯

律師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假執行」係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需提供擔保金者,必需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在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時,您得對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聲請假執行之裁定,聲請狀應送交法院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假執行之執行如下:
1. 提存擔保金:
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2. 撰狀:
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本件例如您要提供公司帳戶確實資料與要查封的車輛車牌號碼。
3. 繳費遞狀:
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
4. 關於帳戶部分,法院會發執行命令給金融機關,但車輛部份則要導引執行人員至車輛現場進行查封,所以要事先查明車輛的確實位置,否則無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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