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發表於: 2005-11-07 11:07 am 文章主題: 一年多前的帳款還可以追討嗎?
可能上次的敘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而導致律師有點誤解意思
重新說明如下,煩請再次解答,謝謝!
客戶(以下稱甲公司)經由甲公司員工在92年11月向本公司訂貨,本公司已於92年12月出貨,甲公司將貨款交給該名甲公司的員工,該員工口稱已轉帳入本公司帳戶,至今向銀行調閱本公司的匯款證明皆無該筆匯款資料。
甲公司的該名員工在去年早已離職,請他申請銀行匯款證明給本公司也拒配合,經過一年多的電話口頭催討皆無好回應。
請問:
1.帳款有催討年限嗎?
2.要將此筆帳款追回,請問還有何方法嗎?
3.本公司追討帳款的對象應為甲公司的該名員工,還是甲公司?(出貨單據對象為甲公司)
謝謝!
律師
A:
1.貨款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為二年。
2.例中之員工係買受人甲公司之員工,縱然甲公司真的有將款項交予其員工,在該員工將該款項交付出賣人即貴公司前,甲公司對於貴公司之貨款給付義務均未消滅。
3.建議:在消滅時效未完成前,對甲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訟。至於甲公司與其離職員工間之糾葛 ,由其等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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