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朋友拉我投資他,實際上是入一個傳直銷的公司會員,貸款50萬投資,拿貨物的時候直接從50萬扣,我手邊沒任何的囤貨.請問我要終止合約的話 ,那剩下的40幾萬是否也要算貨物折損呢?朋友跟我說如果我現在退大概只能拿回20萬了,說從我簽約開始計算到現在的折損,但我沒拿貨這樣也要算折損嗎?
依法律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於訂約加入日起的14日內解除契約,而事業體應接受參加人退貨及返還參加人之進貨價金。但若超過上述時期,雖參與人仍可隨時退出,可是事業體得僅以原進貨價之十分之九或扣除減損之價值後,將款項返還參加人。
我的想法是應該把我剩下的40幾萬打9折退給我,而不是還需要扣除減損約略50~60%,沒道理錢放在那邊拿回來還要算折損吧! 錢放在銀行都有利息收了,我錢放他們那邊拿回來還要扣折損,真是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請問
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律師
A:
依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如下
第二十三條之一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
(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故依你的案例及上開規定公司應無權扣除貨物折損之款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