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因要編園區公司名冊,所以請各公司提供公司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負責人名字,公司電話,電子郵件(非負責人的)等資料,其中有負責人姓名這樣有適用個資法嗎?但公司負責人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都可查到,應是公開的資料吧
A:
您好:
公司、法人的資料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範圍,但公司負責人個人的資料則有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照您所列出的資料項目製作的名冊,應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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