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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跟廠商訂貨訂金也已給付,貨品延遲出貨半年以上,負責人避不見面

跟廠商訂貨訂金也已給付,貨品延遲出貨半年以上,負責人避不見面


林OO 發問於 2013-05-2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司與下游廠商訂購晴雨窗一批,也約定好交貨日期,訂金已提前給付
該廠商初期出貨正常,後續訂單卻一直延誤,且要求我方要先付訂金時,我司也都先給付
現階段查詢到該公司已處於停業狀態,請問有何辦法讓廠商歸還所積欠未出貨之貨款
是否可以假扣押該負責人資產,以防止脫產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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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覆:
1、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又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且依民法第260條規:「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建議台端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其履行,若對方再不履行,再以存證信函表示解約後,起訴請求廠商返還其已受領之價金,並賠償因遲延所造成台端之損害。

2、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若對方有脫產隱匿等嫌疑,台端得向法院具狀說明何以認為對方有脫產之可能,並且聲明願意提供擔保,請求法院予以假扣押財產。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貴公司章程規定及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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