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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上班時間,因業務過失,造成客戶機具損壞賠償問題。

上班時間,因業務過失,造成客戶機具損壞賠償問題。


廖OO 發問於 2013-05-2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本人的朋友最近遇到以下狀況,懇請協助幫忙回覆,謝謝。
朋友本身從事機電維修工作,就職時間尚未滿一年,前些日子,進行某科技廠房機具維修時,因經驗不足,及判斷錯誤,造成水管漏水,漏水處有波及到該科技廠的機具,事後,該科技廠態度強硬,要求賠償機具損害費用(科技廠已自行送廠評估所需維修費用),對方要求賠償金額為:280萬。
朋友的公司日前告知目前此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但是,因為錯誤的關鍵點是因為朋友本身的錯誤操作所造成,公司是否要協助朋友本人解決問題,還需看朋友本人工作表現(有無使公司收入提升),如果無法,將請他個人自行面對司法。最後公司還提到,這是法治國家,無論人是否繼續待在公司,在法律面前自己做事自己擔,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只要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就要負責到底。

想請教的問題是:
1. 朋友從來不曾說過、也沒有表現出不想面對此案的態度,畢竟犯錯就是要面對,但是,請問此案該全由朋友負責擔負這280萬的賠償?
2. 請問,朋友所任職的公司,完全不需付出任何責任?可以將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3. 朋友本人剛退伍,要負擔280萬賠償,實在無法,請問還有何方法能解決?
4. 公司所謂工作表現,是看他個人有無法使公司收入提升,來判斷其工作表現,每間公司的規定或許不同,但是,單就只看這點,來決定要不要協助友人解決此次案件,是否恰當? 能作何處理?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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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茲就提問回覆如后:
一、倘科技廠房機具損害之原因確為您朋友維修疏失所造成,則您朋友就此損害發生具有過失責任,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另是否應負擔280萬元之損害賠償,此應由科技廠負舉證責任,最後則由法院依證據來認定損害賠償額之多寡。
二、由於您朋友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故科技廠向公司及朋友求償時,除非公司能證明在選任及監督您朋友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公司(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因此,科技廠向公司求償時,縱由公司先賠償科技廠商之損害,惟因損害發生原因在於您朋友,故日後公司仍會依法向您朋友請求賠償金。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律師 謹啟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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