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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上的惡意競爭


沈OO 發問於 2013-05-09 | 高雄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從事網拍,最近碰到同業惡意競爭,

但本身網拍網卻無法可管,所以只好任其攻擊,

實在不堪其擾所以想請各位幫幫忙,採取法律途徑。

以下是,事情經過。

本人於賣場開設販賣【A產品】(此產品非由本公司生產,類似充值卡等人人皆可進貨,並販售)

但此賣場一開始只有本賣場在販售【A產品】,幾天後競爭者出現(從頭到尾只有他一間)

他整個標提,以及賣場內容排版,幾乎都照抄我的賣場,95%以上根本相同。

唯獨價前全都比我低。

當然本賣場也只能降價對應。

隔天因為降價關系,賣價幾乎已無多少利潤。

競爭者賣場內容直接改成:請大家別在去買"坑人"的【A產品】

本人賣場的標題為【A產品】XXXXXXXXX

並且整個賣場除了他之外, 只有我在賣這產品。

加上之前的競爭,這算不算可以當作他毀謗目標是我的證據?

個人真的很氣憤,競爭.抄襲都不care,可是最後還攻擊。

網拍,這種事情真的屢見不鮮,很多人都感覺法律管不到(我自己也不清楚有哪條法律可用>

瀏覽人數:1745

A:  答覆:
1、 依刑法有關妨害名譽罪之規定,按實務見解,未必要指名道姓,若以影射、代稱等方式,足以使人明瞭相信被誹謗者為一特定對象,仍可構成妨礙名譽罪。

2、 凡是運用智慧、獨立創作、具有原創性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是創作,皆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通認網頁設計也包括在內。又依著作權法第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無須經登記,創作人即享有著作權。若著作權遭侵害,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之,並請求損害賠償。台端所述賣場標題排版等遭抄襲一事,應細究雙方之網頁設計,始能判斷台端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謂具有原創性之創作、以及他方是否確有構成侵害著作權情事。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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