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小弟我名下有間店面,現在因為時機不好,想賣掉,所以有位先生想買,但我們雙方只有口頭上的承諾,但無打契約、無收訂金,現在因家人的反對,所以我也不想賣了,想請問一下,這樣口頭上的約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A:
[quote:4de66a3f0e="阿 先生/小姐"]因小弟我名下有間店面,現在因為時機不好,想賣掉,所以有位先生想買,但我們雙方只有口頭上的承諾,但無打契約、無收訂金,現在因家人的反對,所以我也不想賣了,想請問一下,這樣口頭上的約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quote:4de66a3f0e]
您好:
一、原則上,雙方就買賣契約重要之點合致,買賣契約就成立,這是債權行為部份。民法第七五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二、不過,因為通常雙方在口頭交易,是否已經就重點之點已合意,可能有爭議。因此,買賣不動產都是簽立書面契約。所以,仍然依證據來認定事實,再判斷是否確實成立生效,若雙方均是預訂簽立書面的意思,在簽立之前沒有拘束雙方的意思,則買賣契約是沒有成立的。供予參酌,謝謝!
A:
您好:
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為成立」、「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及第345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345條第2項規定,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倘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之要素互相同意者,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然依民法第153 條第1項之規定,僅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又不動產買賣契約屬不要式行為,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可參。故倘台端與對方就買賣標的物(即店面)與價金均已談妥,互為口頭約定,依據前揭法文及司法見解,縱使未有書面契約或無代收訂金,該買賣契約業已成立。
二、而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雖有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該條立法理由並言明「訂立契約約定負擔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義務者,不宜輕率,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而達成保障私權及預防訴訟之目的,增訂第一項」,然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而目前行政院尚未公布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日期,故現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仍不有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
三、惟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惟若當事人一方僅為要約之引誘時,由於他方對該方之意思表示係屬要約,尚須經該方為承諾後,契約始足成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可稽。故台端與對造口頭上之溝通,倘僅為要約之引誘及要約,則因尚欠約對要約之承諾而買賣契約尚未成立。惟台端與對造間之口語,究竟係為要約及承諾,抑或要約引誘及要約,恐需有更為具體資訊,方能判斷,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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