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許多網站的服務條款內皆含有下列文字: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您須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此文字內是否與個資法第27條、29條牴觸?
若因服務中斷、故障導致個人資料之滅失、毀損,是否可以此合約免責?
A:
您好:
若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情況,致當事人遭受損害,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照此規定,有「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非公務機關需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方得免責。而個資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此為法律強制規定,原則上並不會因該網站的服務條款,而能使該非公務機關免除責任。若發生個資外洩等情形,該網站(或非公務機關)仍需依照上開規定,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無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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