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一班小型工程的裝潢業者
我之前配合了一個工頭接一些工作安裝施工
之後要請款時卻一直避不見面
業主那都說錢都已經給了工頭
一般工作都是以口頭上協定
請問我們這些中下層勞工
有哪些辦法可以處理
再一個問題
對於以找不到的業者
可以在網路上或是公開書面上發布資料嗎?
例如:在Facebook,個人網志或網站上發佈A先生名字照片
說他跑了對我有造成了哪些損失或是積欠貨款賴著不給嗎?
感謝撥空回答
A:
答覆:
1、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待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稱為承攬契約,又承攬契約並不限於以書面訂定,若僅以口頭約定,仍可成立契約。台端雖非直接向業者承包工程,而是與工頭口頭上協定,於台端與工頭間仍然成立契約關係,如台端工作已完成,工頭未依約付款,將構成債務不履行,台端可藉由民事訴訟程序,以其他證據(例如人證)輔佐,請求法院判命工頭給付工程款項及損害賠償。
2、 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規定,散布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雖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者抗辯出於保護自身合法之利益之動機,仍然有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風險,建議台端循民刑事等法定程序爭取應有之權益。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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