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院方要我去上5天研習課,並支付上課費用,但要求加簽一年合約,合約並沒有一式兩份,而是張院外研習申請表,在最下方備註一欄教育訓練合約,填上日期後,直接要我簽名蓋章,違約需賠償進修或研習期間所領薪資及研習費用之兩倍,但我在簽立時在主管核簽部位都還沒完成填寫,請問這種合約是否具備法律效果,要賠償的話是多少錢,所領薪資是指簽約後的每一個月嗎,因為我簽約了,他要調動我的工作單位和內容,想拿合約壓我,我該如何自保,該怎麼做
A:
1.依您所述,此種業主提供之專業訓練,並與階訓練勞工約定於一情間內不得離職,否則應賠償受訓期間之所領薪資或研習費用,此種約定並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屬有效,其性質為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如約定賠償金額過高,而不符情理,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請求酌減。
2.依題旨所述「違約需賠償進修或研習期間所領薪資及研習費用之兩倍」,應係指受訓5天期間之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其變更亦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雇主如依前述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應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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