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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陳OO 發問於 2013-04-27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
本人於3月6日生產,4月2日接到公司通知4月底無須在到公司上班,因為人事縮編
勞健保公司直接退保,本人還在休產假,
公司也沒有提出要給我任何有關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
4月22日我前往公司蓋勞保局生育給付的公司章,
有跟老闆提出需要給我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公司也在4月10日發薪日,轉入3個月基本底薪
(2個月產假的基本底薪,另1個月老闆告知是資遣費),本人的年資為5年187天,與實際該給我的不符,
老闆娘在4月24日當天電話聯繫又說要我回去上班,不會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原因為公司擔心被查怕有不良記錄
原本上班的薪水有底薪+獎金制,但是在回去上班的獎金則取消,
其它上下班時間及放假時間都需要配合公司,如果無法配合請自己離職

請問以上的敘述
1.我需要等4月30日勞健保被退保之後在前往勞工局調解嗎? 還是可以提早做調解呢?
2.萬一4月30日公司沒有退保我5月1日沒有上班這樣會不會算是無故曠職呢?
3.公司一會說要我不要上班,一會又要我上班,而且職位與獎金跟我要休產假前完全不同,
在回去上班也不能把獎金取消吧?!
4.調解?協調?申訴? 有哪個地方不一樣呢?依我的狀況我需要哪一種比較合適呢?
5.不管用哪一種我可以拿到我該有的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嗎?
以上在請麻煩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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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違反者,同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雇主在您產假期間通知4月底無須再到公司上班,所為終止契約應屬無效。
1.您的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無效,復又要求回去上班後之職位及薪資給付方式有變更,亦不合法(但建議您先電話錄音存證)。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沒有限制。
2.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無效,除非您已主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巷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您必須在產假期滿後如其銷假繼續上班,否則即為無故曠職。
3.雇主如違法減薪或變更勞動契約,依法應屬無效。司一會說要我不要上班,一會又要我上班,而且職位與獎金跟我要休產假前完全不同,
4.如您認為雇主行為違法而希望回復原狀,或者您希望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而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如果您要向主管機關主張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依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雇主違背勞動法令,其行為雖然無效,勞動契約並不當然終止,如果您認為復職較為不利,而希望拿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請先以存證信函向雇主主張其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巷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再向勞工局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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