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妳好,我跟前公司談2/8離職.我有7天的特休都沒用,所以我其實上班到1/31.不過2/1-2/8我是用特休請的.可是前公司的薪水,2月份卻沒給我,就等於是我請特休的那8天公司沒幾付薪水給我,我該怎麼辦??可以有什麼辦法要求公司付他應付給勞工的薪水??
A: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雇主拒付,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