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參加一個社團,交了入團費,成為團員。豈知社團竟然在每年大會,提撥一部份的團費,發放給出席團員金錢,不出席的就拿不到,用這種方法迫使團員出席。社團這個做法並未寫在章程裏面,也沒有經過大會表决。請問我們社團是否觸犯“強制罪”?
A:
您好: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的條文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就您所述的內容來說,並不符合強暴、脅迫之要件,就刑事責任來說,應不成立強制罪。但您可循社團章程或民事權利等相關規定,對社團表示異議或主張權利,可能為較適當之方式。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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