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任職公司於101年9月27日到目前,公司之前尚未要求打卡上班,所以有時打有時沒打,每個月全勤部分還是照給我,薪資明細都有寫,現在因為業績不好加上本人目前壞孕中,公司三月份才開始跟百貨要打卡出勤表,看了發現我們都沒再打卡,就以曠職理由開除我,並要回之前全勤獎金部分(101.10~102.2)從三月份薪資扣除,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自保?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乃鑑於工作時間為勞動條件之重要因素之一,而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休息及休假等問題,於認定上時有爭議,並經常損及勞雇關係和諧,為使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乃以法律強制課予雇主應詳細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並將此紀錄保存一定期間之作為義務,俾勞資雙方日後如對勞工實際工作時間發生爭執時,得作為解決勞資爭議之佐證與依據。故對於勞工工時之安排,除雇主已依該法第84條之1 規定,以書面與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外,雇主應依該法第30條第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先予敘明。
二、有關目前 台端任職公司並未約定需要打卡上班一事,今卻以 台端沒有打卡而以曠職開除 台端,並追扣之前全勤獎金部分(101年10月~102年2月),且從三月份薪資扣除乙案,按前揭法規規定,僱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保留簿卡一年。今僱主未依規定辦理業已違規在先,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予敘明。惟此處建議 台端詳閱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有約定必須打卡或是以百貨要打卡出勤表為考核出勤之方式,以釐清僱主是否違規。
三、至於 台端實際上有上班,但因未打卡,但卻遭公司以曠職理由開除乙案,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示釋明:「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故 台端實際上有上班,並不構成曠職,故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因曠職而僱主可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四、為維護 台端的權利, 台端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五、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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