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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半年,想提前離職,該怎麼辦?


曾 發問於 2013-03-19 | 彰化 | 服務業

Q: 我任職於某幼兒園,學校是以簽定「教師工作同意書」的方式做為聘書,聘約為102年2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共為半年,契約中名訂「期滿前擬提前離職會於一個月前取得園方同意並辦好離職交接手續並願負賠償責任」,「離職前應依規定將借用公物及經管事物移交清楚」,我於102年3月18日已提出辭職書,符合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10天前預告,但碰到下列問題:
一、園方要求我找到人,才願意讓我離職
二、以無法接替為由,拒絕我進行交接的工作。
三、我因有參與考試,園方於101年7月4日有簽「報考同意書」,內容記載「倘該員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
本園所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報考同意書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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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有關勞工中止契約之預告期間,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先予敘明。
二、今 台端聘約為102年2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共為半年,並於102年3月18日已提出辭職書, 台端於該公司工作時間僅一個多月,未滿三個月,參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對於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並沒有規定終止契約要先預告,因此無須提前預告。惟 台端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在10天前預告,可以免除日後相關爭議,是屬妥善之處理。
三、今園方要求 台端找到人,才願意讓 台端離職及並以無法接替為由,拒絕 台端進行交接的工作一案。查相關法規並無規定須要找到人交接, 台端不需要等到有人來交接完成才能走,儘快找人來交接是園方的責任,只要 台端已經將工作交代清楚,時間到就可以離職。
四、另有關離職證明的申請,按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今雖雙方於101年7月4日有簽「報考同意書」內容記載「倘該員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本園所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卻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相悖,園方依法須於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五、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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