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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秘密社團誹謗罪


YOOO 發問於 2013-03-1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們部分離職員工約7-8名.再臉書成立一個秘密不公開社團.並在一天聊前公司的一些事情.
不知為何前公司老闆取得聊天對話紀錄.並對社團內4名成員控告誹謗罪.
經偵查隊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得知.該公司對4名成員皆是取聊天內容內之ㄧ個段落進行控告.
當事務官要求告訴人提供對話紀錄由何取得時.告訴人以忘記帶到並以後呈方式回應.
請問律師:
1.私密社團並未公開.僅限內部團員觀看.且人數約7-8位.並未散布於眾.故誹謗罪是否會成立.
2.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之取得.如果無法提出由何人提供.是否觸犯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3.如果告訴人提出之人員經社團人員否認有加入此人過(社團團長之前有被不明人士侵入.社團及筆錄上都有備註).告訴人是否要提出證據證明.如果無法提出是否有刑責.
4.如果是社團內成員提供給該公司.該洩露者是否有何刑責.並非被告提出.被告是否有刑責.
5.針對以上若被告無任何犯法之虞.是否可針對告訴人提出求償(有些人由台中至台北偵訊.被告皆須請假即油資)且浪費司法資源.
內容繁多請見諒.可否ㄧㄧ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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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3108a0e2e="Y 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部分離職員工約7-8名.再臉書成立一個秘密不公開社團.並在一天聊前公司的一些事情.
不知為何前公司老闆取得聊天對話紀錄.並對社團內4名成員控告誹謗罪.
經偵查隊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得知.該公司對4名成員皆是取聊天內容內之ㄧ個段落進行控告.
當事務官要求告訴人提供對話紀錄由何取得時.告訴人以忘記帶到並以後呈方式回應.
請問律師:
1.私密社團並未公開.僅限內部團員觀看.且人數約7-8位.並未散布於眾.故誹謗罪是否會成立.
2.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之取得.如果無法提出由何人提供.是否觸犯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3.如果告訴人提出之人員經社團人員否認有加入此人過(社團團長之前有被不明人士侵入.社團及筆錄上都有備註).告訴人是否要提出證據證明.如果無法提出是否有刑責.
4.如果是社團內成員提供給該公司.該洩露者是否有何刑責.並非被告提出.被告是否有刑責.
5.針對以上若被告無任何犯法之虞.是否可針對告訴人提出求償(有些人由台中至台北偵訊.被告皆須請假即油資)且浪費司法資源.
內容繁多請見諒.可否ㄧㄧ回答.謝謝[/quote:c3108a0e2e]
您好:
一、誹謗罪的主觀、客觀要件,分別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及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依題意,暫且毋論對話內容,如果社團成員可以證明沒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只是在社團內部閒聊,當然不法意圖的要件,是有相當大的爭議,也就是說本件可能欠缺主觀要件,至於告訴人可能主張這群人在討論就合散布於眾,並非合理,因為成立秘密社團之目的,就是不讓其他人知悉,該部份主觀想法,與散佈於眾是相矛盾的。
二、告訴人取得證據的過程,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或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也不一定。要視取得對話之人,是用何種方式進入社團取得對話紀錄,例如社團成員將帳號密碼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情形,要視具體的行為來判斷。
三、告訴人提出之人員,若管理人否認,並主張之前有不明人士侵入等。實際上,這部份偵查機關只要發文至Facebook, 要求調閱使用紀錄,應該可以查明真相。
四、原則上,社團成員的聊天紀錄,若要成為刑法上保護的利益,可能的狀況會是「一般工商秘密」、「業務上知悉他人的秘密」,但重點在「秘密」的要件,並非主觀上認為是秘密就合於秘密的要件,不過依實務曾經出現見解認為「私生活不願人知之事項,以及不願公開的事項,在一定範圍內,即有保持秘密之權利,如有妨害者,即本成妨害秘密罪」。但是,重點要回歸到要無事先聲明不得外洩聊天內容,否則侵害其他社團成員隱私、秘密之問題。換言之,這部份還有相當討論的空間。
五、告訴人提告訴,若被告不起訴處分或不成罪。原則上,告訴人的行為若構成侵權行為,被提告之人可依實際受到的侵害,向告訴人主張民事求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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