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一張債務人簽發的本票,時間是98年1月7日,100年12月去申請民事裁定,101年1月11日收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因之前債務人失聯且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加上請律師代辦費太貴,所以未能去申請強制執行,如今發現債務人已有在工作,想去查封薪資,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時效有無超過?
A:
[quote:d376585af4="張 先生/小姐"]我有一張債務人簽發的本票,時間是98年1月7日,100年12月去申請民事裁定,101年1月11日收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因之前債務人失聯且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加上請律師代辦費太貴,所以未能去申請強制執行,如今發現債務人已有在工作,想去查封薪資,請問我該如何辦理?時效有無超過?[/quote:d376585af4]
您好:
一、本票有發票日及到期日二種日期,如果沒有記載到期日就以發票日為到期日,本票的權利時效是從到期日起算三年。
二、因此依題意,假設以98年1月7日為到期日,從該時起算三年時效是到101年1月間,這個三年時效是指聲請強制執行,不是指聲請定本票裁定。換句話說,持有本票向債務討債,有二個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於第一道程序完成,取得「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要再進行第二道程序,就是再拿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以獲清償(若無財產,直接取得無執行成果的「債權憑證」)。所謂三年時效,是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不是指聲請本票裁定的時間,所以說若到現在都未聲請強制執行,本票時效迄今應屬消滅。
三、不過時效消滅為債權拒付的抗辯事由,原來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所以仍然可以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也會同意,如果對方未發覺時效消滅,而同意還款或清償,該強制執行或清償,還是有效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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