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個女的傳簡訊給我內容如下:朋友送份生日禮物有差嗎?大小姐妳是不是有病想太多了啊!妳需不需要看個醫生啊!
你這樣只是讓他窒息罷了。我可不想跟madwoman傳訊息,只是覺得很可笑。請不要再回了!記得看個醫生,真是可憐妳啊!。請問我可以告她什麼?
律師
A:
您好:
如果對方只是將該簡訊傳給你的話,而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曾將其內容轉寄或轉述給任何第三人的話,因為不符合刑法「公然」的要件,並不會構成你所提到的公然侮辱罪。
在這種情況下,若仍然堅持提出刑事告訴,縱然不會構成誣告罪,但最後可能還是無法達到妳當初提告的目的,而且更可能因為訴訟程序繁雜,造成妳自己的壓力和困擾喔!
林達傑律師
參考資料: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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