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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毯故障廠商確不維修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13-03-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們跟某大醫療器材行購買了一件熱敷用的小電毯
使用多年後故障送回醫療行修理,該醫療行將電毯轉至原製造廠送修。
之後便接獲原廠來電表示無法維修,但願意提供舊換新服務
要我們直接跟他們購買,不用再經過醫療器材行,
便讓我們以800元的價格購買一件新的小電毯,當時是2012年7月購買的,
有開立發票但未提供保證書
但於今年初時新購入的電毯又故障無法使用
致電廠商要求維修,但卻推拖該型號已無產,叫我們再買一條新的
可是我們覺得東西才剛買不久,前一條用了許多年
但這條用了幾個月就壞了,對方應該提供保固
但電話中他卻回說,因為是舊換新買的,所以就沒有提供保固
但我問他雖說就換新,但我們也是花錢買的"新品"吧?怎會這麼容易壞
他卻又推說那是換購的"良品",堅持讓我們買一件"新品"比較不會有容易故障的問題
整個就是很矛盾?
我想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益,請他負起保固維修的責任?
或是可以主張請他更換新品?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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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有關 貴公司向廠商購買一件新的小電毯,有開立發票但未提供保證書乙案。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二、保證之內容。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六、交易日期。」。廠商如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二、今 貴公司向廠商購買新的小電毯,廠商依前揭規定,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然廠商卻未主動出具保證書業已違法在先,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現 貴公司欲主張權益,請廠商負起保固維修的責任,或是請廠商更換新品,如按廠商推拖敷衍之詞, 貴公司恐無法獲得廠商之善意回應。為保護 貴公司的權利,有關消費爭議的部分依法可申訴與調解或提出消費訴訟,茲說明如下;
(一)申訴與調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3、44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前述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消費訴訟:(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
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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