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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賣方收取貨物訂金後 未交貨且下落不明

賣方收取貨物訂金後 未交貨且下落不明


謝OO 發問於 2005-11-07 |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經朋友介紹一位大陸經商的台商,向該台商訂購電子產品,該台商要我方將訂金匯到台北一家旅行社(該台商說這家旅行社她跟他弟弟有股份),匯款後沒多久該台商一直延期交貨,直到我方要去大陸看貨時,該台商就音訊全無,我方去向台北的旅行社確認該款項,都已確實匯入。但是該旅行社說他們公司並沒有我説的台商及他的弟弟..

請問1. 這時我方可否要求該旅行社要求退款。
2. 該台商是否涉及詐欺行為。
3.該旅行社是否與該台商為共同犯罪。

以上問題, 還勞煩回覆 , 謝謝 !! 

台北 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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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可先發存證信函予旅行社,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訂金。
二、該台商是否涉及詐欺?先看旅行社是否退款,如未退款,可主張台商與旅行社涉嫌共同詐欺
不過,在提出刑事告訴前,請先發函催告台商出面處理,如仍置之不理再行告訴,一則證明對方
有詐取定金而不出貨亦不返款的詐欺取財犯意,二則,如能先以協調方式解決,無須花費時間金錢訴訟。

匿名

律師

A:  謝先生:
  1.我方對於該旅行社得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匯款項。
  2.如果該「台商」自始即無供給貨物之意思及事實,該「台商」即涉有詐欺罪嫌。本件建議我方應以正式
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該台商撤銷、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該筆匯款金額。
  3.該「台商」與該旅行社的(內部)關係如何?目前不得而知。渠等或許有正當的債權債務關係,則即難
認定該旅行社有與該「台商」有共犯詐欺犯行。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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