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先前再與廠商的設備與軟體買賣契約中有載,待設備與軟體的保固期屆至後,雙方應以伍萬元簽訂維護契約。但現在廠商以物價飛漲為由,要求調漲簽約金。請問我們可憑買賣契約已明定金額,不依從即屬違約為由,要求廠商照價履行嗎?謝謝!
A:
您好,按民法規定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能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故以物價飛漲為由似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違約金為約定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按約定請求之,本件似尚無違約金之請求餘地,初步建議貴公司再另行協商,按貴公司之敘述仍需再進一步研討契約內容。
供予參酌,謝謝!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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