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營造業 97/12/19進入公司~102/2/28離職
今年102/2月初過年前跟公司提出要離職(101/10月曾提過 也送離職單 主管要求配合工地運作 故沒走 人情世故......)
2月初直接將離職單送回公司 也經主管協調 原年後要請10天特休假 但主管不同意也要求配合工地 至2/28在離職
離職單也經主管及公司簽名同意並說明交接事宜
今天公司有將2月份的薪水匯入 但未將10天特休未休之薪資匯入
該怎跟公司要求10天特休薪資?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是以,您原欲請假但未經公司准假,實際上您於該期間亦至公司上班,公司本即應給付您全額工資,今漏未給付10天之薪資,您依法有向前公司請求之權利。
三、建議您先向前公司反映此事,如未獲置理,再向您前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如調解不成,再向地方法院提起給付薪資之訴。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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